因疫情导致仓储物无法及时出运,存货人能否主张减免仓储费

2020-02-28


     天津金凯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了解到:一般来说,港口货物仓储企业会提供一定的免费仓储期,过期仍不出仓的,会产生仓储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对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导致的相关风险负担作出约定的,首先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当事人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需根据受疫情影响的程度、疫情的防控措施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若存货人已做好提货准备,但因政府部门交通管制等不可归咎于存货人的原因导致货物无法出运,一般不会导致仓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存货人难以据此解除合同,存货人可以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抗辩,要求保管人对仓储费用予以调整。此外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在疫情发生前存货人已经迟延提货,在疫情发生后又无法提货出运,则存货人不能主张减免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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