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规则在RCEP原产地证书签证中的应用
2022-06-14
天津金凯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了解到:累积规则一直是自贸协定中的一项重要补充规则,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即RCEP中的相应描述是:“符合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规定的原产地要求且在另一缔约方用作生产另一货物或材料的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进行加工或处理的缔约方。”同时,RCEP还考虑在审议后“将累积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缔约方内的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
可以看到,RCEP将累积规则的使用范围扩大到了全部15个成员国,对于生产链条较长的出口产品生产企业而言,有利于实现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灵活协调,以便促进区域内贸易自由发展。另外,企业还可通过调整区域内的生产分工来调整最终产品的原产国,以达到享受最优惠协定税率的目的,加强了产业协调的灵活性。
我国原产的产品在进入与我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时,进口商均可通过提交原产地证书获得关税优惠。在判定原产资格时,不仅在我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或我国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产品属于中国原产,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货物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产品,也能判定为中国原产。
RCEP作为目前全球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贸协定,累积规则的应用也会越来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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